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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中国的立法技术近日研修刑法,不觉对中国的立法技术哑然。
有关偷税罪条目: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全集?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不构成偷税罪?道理上好像说不通,怎么着这俩也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恶劣啊,怎么会不构成偷税罪?法无明文不定罪?如果定罪,如何量刑?
嗯,从税务上看,10%看来可以成为一个在tax planning和tax evasion之间的safe harbour,纳税人可以好好利用一下——不管怎么说,构不成刑事责任总是好的。 引用通告此日志的引用通告 URL 是: http://prctax.spaces.live.com/blog/cns!720C45BB11832F7D!161.trak 引用此项的网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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